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股东王女士近日向媒体发出控诉,直指沂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与山东育中方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涉嫌“枉法裁判”,给其公司以及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公司超4.5亿元投资的卧龙教育小镇项目陷入严重经营危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枉法裁判”,是指依照事实和法律本应判决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行为人却故意颠倒黑白地判决该当事人败诉或胜诉;或者对本应承担较重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减轻其责任;对本应承担较轻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加重其责任等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女士认为: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于洋、审判员王孝杰、审判员谢腾飞三人否定临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已经认定的事实,无视相关法律规定,仅凭主观臆断判案,给其公司以及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已经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因此,王女士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临沂市委、临沂市监察委、临沂市检察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重视,对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于洋、审判员王孝杰、审判员谢腾飞“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揪出其背后保护伞,替她讨还一个公道。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王女士表示,她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王女士提供证据资料显示:这场纠纷源于2020年10月双方签订的《校舍租赁协议》。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系香港佳贸国际有限公司控股95%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为履行与沂南县政府签订的《卧龙教育小镇项目合作协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1月在沂南县累计投资4.5亿元建设卧龙教育小镇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小镇)。
2020年10月19日,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育中方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育中公司)签订《校舍租赁协议》(下称租赁协议),鸿翔公司将自建的55948.28平方米教育设施租给育中公司办学。《校舍租赁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协议:(5)乙方拖欠租金或者其他费用达30日以上。”
但自2022年8月起,育中公司开始拖欠租金。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23日鸿翔公司两次向育中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育中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但育中公司均未履行;2023年5月2日鸿翔公司向育中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育中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校舍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