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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控诉沂南法院“枉法裁判”致数亿教育投资项目陷司法困局(3)

2025-07-15 20:56 来源:搜狐网T|T

  第一、鸿翔公司请求解除与育中公司签订的《校舍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本案审判长于洋、审判员王孝杰、审判员谢腾飞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两次诉讼时间间隔较短,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一定时间内要维持判决的稳定性”、“在育中公司已投入大量资金的情况下若解除合同,育中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维护交易秩序出发”的个人臆断为由,否定鸿翔公司拥有的法定解除权。

  王女士列举三重反驳依据:1、法定解除权:育中公司拖欠3年租金,符合《民法典》563条“经催告仍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解除条件;

  2、约定解除权:合同第11条明确“拖欠租金超30日可解约”;

  3、公平原则:鸿翔公司在该项目累计投资4.5亿元,育中公司自认在该项目投资不足1000万元。而法院却以保护违约方所谓“投资巨大损失’为由否定鸿翔公司拥有的法定解除权,显失公正。

  第二、生效判决租金标准遭篡改,临沂中院7865号判决已驳回育中公司“变更租金条款”诉求,明确要求按原合同履行。

  

  王女士出示的山东高院(2024)鲁民申10463号裁定,也证实育中公司再审申请已被驳回。但沂南法院本案审判长于洋、审判员王孝杰、审判员谢腾飞擅自将2023年7月后的租金从《校舍租赁协议》约定的递增标准强行降回0.5元/m/天。

  

  王女士认为沂南县人民法院否定临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诉讼原则,还违反了既判力、审级制度和司法终局性原则。这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并且涉嫌严重违法。

  第三、在《校舍租赁协议》第十二条第(二)款对违约责任已明确约定、育中公司未申请人民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沂南法院以“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院调整违约金为自 2024 年8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应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由,将违约金调整为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既没有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亦与生效判决已认定“可以认定双方协商进行了部分交付,符合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育中方略公司不能再以鸿翔公司逾期交付为由主张违约金和损失”的事实相悖。

  鸿翔公司股东王女士控诉道:“法院强令我司承担高额违约成本,却放纵实际欠款方,这是对外企的公开掠夺!沂南法院本案审判长于洋、审判员王孝杰、审判员谢腾飞的判决已背离基本法理与证据规则,我们恳请上级司法机关彻查三人的枉法裁判行为。司法乱象重伤营商环境,这不仅是干万租金的损失,更是对外商投资信心的致命打击,若放任此种裁判,山东'招商引资’将成为空谈!”

  据了解,鸿翔公司已就相关情况向省级司法机关递交举报材料。媒体也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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