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4日育中公司回函称不拖欠租金,不同意解除合同。2023 年5月5日鸿翔公司向育中公司送达了《交回校舍通知》。
后育中公司向沂南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确认鸿翔公司于2023 年5月2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按照《校舍租赁协议》约定继续履行;2.请求判令鸿翔公司向育中方略公司支付违约金 1871377.84 元,并赔偿育中方略公司经济损失 1000 万元;3.请求将育中方略公司与鸿翔公司于2020年10月 19 日签署的《校舍租赁协议》中第四条第一款变更为“租金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直至甲方全部交付本协议约定校舍后再行协商确定租金上调具体标准,租金费以甲方实际交付的测量面积计算”;4.请求判令鸿翔公司赔偿育中方略公司代理费 42 万元;5.诉讼费由鸿翔公司承担。
2023年6月30 日,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3)鲁1321 民初 2530号民事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2024年7月18日,临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2023)鲁13民终7865号,明确认定三项核心事实:
1. 租金起算日为2022年8月1日,租金计算标准继续按照《校舍租赁协议》约定履行;
2. 租赁面积55948.28平方米;
3. 截至2023年6月30日,育中公司欠付租金9343362.72元。
王女士告诉媒体:“这份生效判决本应成为执行依据,但育中公司仍未按租赁协议履行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租金。2024年11月11日,我司再次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育中公司向我司支付租金21629605.05 元及利息保证金。2024年12月23日我司向沂南法院申请提取育中公司拖欠的租金用于偿还我司债务。但是沂南法院向育中公司提取时,育中公司未按法院要求支付租金。同日,我司向育中公司发送《缴纳租金通知》,要求育中公司依据临沂中院7865 号生效判决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2024年12月31日前的到期租金28835743.51元,并要求其支付至沂南法院,用于偿还我司的债务。2024年12月27日育中公司回函提出异议并仍拒绝支付租金,鉴于育中公司的上述行为,2025年1月23日我司变更诉讼请求:1、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校舍租赁协议》:2、变更原诉求第1项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28835743.51 元及利息;3、明确诉讼请求第3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证金306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8650723.05 元。2025年3月31日我司再次向育中公司送达《缴纳租金通知》,2025年4月7日育中公司回复了《关于く缴纳租金通知2>的异议回函》,仍继续拒绝支付租金。”
2025年6月17日,沂南法院作出(2024)鲁1321 民初7977 号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一、山东育中方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临沂明谷高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租金 19963378.85 元及违约金(自2024年8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816137.09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0月3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5147241.76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山东育中方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临沂明谷高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0500元:三、驳回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山东育中方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王女士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临沂市监察委、临沂市检察院应该对沂南县人民法院本案审判长于洋、审判员王孝杰、审判员谢腾飞“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揪出其背后保护伞,替她讨还一个公道。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