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
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明知财物归属仍故意侵占;
数额标准:一般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10万元视为“数额巨大”(具体标准因地区经济差异可能调整);
拒不退还:经权利人主张后仍拒绝归还;
基础量刑:数额较大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加重情节: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暴力威胁、多次侵占),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先生认为,陆涛将自己实际购买的房子据为己有,已经涉嫌侵占罪。
系统包庇?市税务局纪委被控七大渎职罪状
张先生对秦皇岛市税务局纪委监察部门系统性袒护行为的控诉:
秦皇岛税务局纪检部门对荒诞辩词照单全收:对陆涛将14万辩为“借款”、85万辩为“购商铺借款”(实际疑用于购房)、42万辩为“房产抵债还款”、69万高价售车辩为“市场行为”、10万辩为“加价转嫁”等明显不合常理甚至自相矛盾的说辞,纪委未进行任何实质性核查或市场比对就采信了陆涛的辩词。
关键办案人“義某”严重失职:举报人张先生指控,自2024年10月实名举报起,具体办案人员“羲某”(或同音)在长达7个月内,从未主动联系举报人或关键知情人调查取证。在举报人多次追问下,羲某先是草率定性为“自愿赠与”,数月后在上级压力下改口为“经济纠纷,建议走法律途径”,调查工作形同虚设。
刻意增设障碍,回避核心证据:在调查69万高价售车时,纪委拒绝对比同期同款车型市场价值,反而要求举报人提供车辆最终落户人刘某与举报人亲属公司的社保关系等无关信息,被指“刻意增设举证障碍”。
对陆涛个人及公司银行流水、索贿时的职权暗示、广告牌获利60万等关键线索,更是避而不查。
领导出面施压“私了”:举报人张先生抗议办案不力后,秦皇岛市税务局纪委曹姓组长竟直接向举报人表示:“不要把事情闹的无法收场”,并主动提出愿意“作为中间人调停,私下解决矛盾”。此举被举报人视为企图掩盖问题、逃避问责。
拒绝依法移送涉刑线索:面对明显可能涉嫌受贿犯罪和侵占罪的线索,纪委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移送义务,反而要求举报人“继续向上级举报”,涉嫌推诿卸责。
无视关键矛盾点:陆涛曾在2024年10月31日向派出所民警明确表示“不欠举报人亲属任何钱”,此陈述与其在纪委调查时声称存在“借款”关系严重矛盾。举报人多次请求纪委核实此关键矛盾点,至今石沉大海。
拖延立案,消极应对:近7个月的调查周期内,秦皇岛市税务局纪委态度反复无常(从不受理→自愿赠与→经济纠纷→可调解),案件无实质推进,存在严重拖延和消极履职。
基于上述触目惊心的事实,张先生向河北省税务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四项核心诉求:
1.省级提级查办:立即由河北省税务局纪检部门直接介入,查封陆涛本人、其所有亲属及相关联的鑫嘉盟系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流水,彻底查清资金往来及财产来源。
2.问责包庇者:对秦皇岛市税务局纪委监察部门启动立案审查,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曹姓组长)及具体经办人员(特别是羲某)在包庇袒护、失职渎职、企图私了等方面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斩断利益黑链:彻查陆涛实际控制的“秦皇岛市鑫嘉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秦皇岛市鑫嘉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与税务系统(特别是北戴河新区税务局)之间可能存在的长期利益输送问题,深挖利用公司账户洗钱等违法犯罪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