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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房企讨债被认定诈骗 案件二审开庭辩方提交新证据

2024-04-22 10:44 来源:网易-世界快报T|T

  来源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J0ATHJV00553Y4ZP.html

  杨某自称曾用经授权的盖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空白借据融资,但发生纠纷闹上法院后,房地产公司报案称虚假诉讼。虽然借据上有企业经办人王某某签字,但王某某不认可字是自己签的,杨某申请做笔迹鉴定也未被法院准许,直接认定构成虚假诉讼,民事诉讼由此变为刑事案件,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债务是真实存在的,自己没有诈骗。2024年4月7日下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辩方提交了多项新证据。

  起诉房地产公司讨债 被认定虚假诉讼

  杨某开办经营商丘市某安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业务。2011年7月,山东单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找到杨某,请其帮忙面向社会筹集资金。杨某受托为其融资,后东某公司无法偿还融资款,单县政府成立工作组代表县政府协调解决,其间杨某代表100多名实际出资人与东某公司于2015年10月签订协议,由东某公司支付10162万元了结纠纷,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

  据杨某一方计算,至2021年11月,东某公司仅还8000余万元。其中的债权人陈某以东某公司借款1200万元未还为由起诉,法院一审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东某公司上诉。杨某在书面材料中称,二审期间,因有外部因素向自己施压,自己不得已,只好劝说陈某撤诉。2019年7月,东某公司、杨某和陈某达成协议,约定东某公司支付给杨某700万元,东某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全部终结,陈某债权由杨某解决,陈某配合东某公司到二审法院撤诉。协议上有“监管方”的盖章,监管方为“单县人民政府驻中央某园工作组”。

  但此后,东某公司只还了380余万元债务,剩余300余万元债务未履行。为此,杨某在山东省单县法院起诉了东某公司。

  2022年7月16日,单县法院作出民事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所谓的经办人王某某经辨认,认为借据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同时该证据不能排除系“400 余份空白借据”之一,且系格式化填写证据,存在伪造可能,结合其他因素,认定本次诉讼为虚假诉讼,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以王某否认案涉借款借据上的本人签名,就从而认定借据存在伪造可能,属于偏听偏信,王某签字时有东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签名时自己就在现场,如果对签名有异议,完全可以启动笔迹鉴定。

  2022年11月,菏泽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借款人落款为“王某某”,但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否认该签名真实性,因一审法院已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亦已立案侦查,故对杨某申请对王某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不予准许。

  借据上的签字口头不认可就不算数? 申请笔迹鉴定被驳

  2022年7月8日,杨某被单县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

  单县检察院指控:杨某利用其持有的东某公司空白借据,向陈某出具了1200 万元借款借据,指使陈某以该借据起诉并一审胜诉,二审期间因公司财产被查封严重影响项目进展,东某公司被迫与杨某和解,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杨某和东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支付杨某700 万元,后因部分款项未付,杨某提起民事诉讼。

  法庭上,杨某对单县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与东某公司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2013 年东某公司为了方便签署借款协议、更方便融资,由单县政府工作组和东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其出具了加盖东某公司公章的空白借据 400 张,其用这些借据成功为东某公司融资至少 9000 万元。后东某公司严重违约,于是陈某等多名债权人起诉,而欠款一事及欠款金额均属实,提起民事诉讼合理合法,而非虚假诉讼。

  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杨某多次供述,县政府工作组领导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向其出具了400份空白借款借据,并盖了该公司公章,其中300张借据,房地产公司经办负责人王某某在上面签了字。

  在公安、检察阶段,杨某的辩护人曾申请对借据上的“王某某”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但没有收到回复。

  关于空白借款借据效力,杨某表示一审中很多证人证言都与事实不符,而法院没有让这些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单县法院没有认可杨某的辩解意见,一审认定杨某虚设债权,采取诉讼手段骗取法院裁判文书,迫使东某公司签订 700 万元的还款协议,非法占有东某公司财产 380万余元,后利用该还款协议向单县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构成诈骗罪。2023年12月21日,单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4年,罚金600万元。

  被告人上诉:交新证据称空白借据并非随意填写

  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表示,空白借据并非随意填写,每一张空白借据填写时都与出资人出借款项给房地产公司的事实相对应,在多名债权人提起的多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得到证实。

  二审中,辩方提交了新证据,包括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在2015年出具的说明,证明其在房地产公司期间知道并同意由房地产公司向广大债权人出具借据,借据是经工作组一位局长办理的,与杨某供述一致。

  同时,辩方还出具了一张房地产公司向债权人孙某某出具的借据,借据开具时间是陈某某经营期间,上面有陈某某的签字,从而证明至少有部分借据是经陈某某签字的。

  此外,辩方还提交了证人刘某接受公安询问时的录音。

  2024年4月7日下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杨某一方表示,东某司对已方多次书面确认过的债权金额不再认可,未能作出任何合理解释,一审判决则以东某公司一方人员的人证否定大量对杨某有利的书证,违反质证认证规则。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与东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杨某虚设债权,其行为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以诈骗罪对杨某定罪量刑。

  法庭上,杨某一方辩称:在陈某案一审时,陈某已提供出借款项的银行流水,以及东某公司加盖公章并由经办负责人王某某签字的借款借据,足以证明陈某12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陈某出借的1200万元虽未直接进入东某公司账户,但该款项实际用于偿还东某公司的广大债权人。证人刘某在一审法庭上的陈述证实,陈某不想被人知道他借钱给东某公司,故由杨某在债权人清单上将1200万元钱款分别写在了刘某等人名下,刘某曾明确告诉民警自己名下的投资款有500万元不清楚是谁的,但笔录里变成了“521万元中有我的20万,其他的是我代持的亲戚朋友的钱”,且被一审法院采信。

  杨某一方还辩称,在案证据已经证实东某公司确实大量欠融资款未还,欠款事项以及欠款金额都有协议等多项书证为证,与东某公司达成的700万元终结协议更是在单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监管指导下达成的,加盖有工作组公章,这些已经证明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庭审结束后,截至发稿时,案件仍未宣判。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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