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6日,五一小长假悄然结束,当人们还沉浸在小长假的静好中时,一则深圳市福田区裕顺公司法人蔡昌明实名控诉深圳中院法官陈朝毅和福田法院法官彭欣、张威的重磅消息打碎了这份难得的宁静,这起罕见的“民告官”事件让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之上。
在蔡昌明的举报信中,我们了解了事情的因委:
一. 事件背景:
2019年时,深圳市裕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裕顺公司)在其法人蔡昌明多年辛苦经营下,步入发展的黄金期,尤其是和坂田集团合作的土地权益分成正在可期落实中,在此形势下,深圳市金和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和成)法人、上市公司金龙羽的实际控制人郑有水,找到了蔡昌明,希望以投资入股的方式介入,双方共同努力尽快争取公司土地权益实现后再收购蔡的87%股权,但裕顺公司另一股东早在2014年与蔡签约,并收购了13%股权,限制了蔡的87%股权,郑为了介入,以借款方式要求蔡与小股东协商并收购该13%股权给他,因涉及金额巨大,蔡昌明怕其日后反悔不敢同意,在郑多次保证,并同意在协议中约定该2.158亿款项,除未收回13%股权外任何情况下都不退,随后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其核心条款如下:
股权交易:金和成公司以借款方式让蔡昌明收购满具公司持有裕顺公司的13%股权给他作为协议的履行前提,并在协议中约定,除未收回该13%股权外任何情况下都不退款。
后续合作:待金和成公司成为股东后,双方作为股东共同包括以诉讼方式争取裕顺公司项目土地权益的实现,待土地权益实现后,金和成公司再收购蔡的87%股权。
协议明确约定:该款项“除裕顺公司未收回13%股权外”,金和成公司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退还所付2.158亿元款项。
协议签署后,蔡昌明如约于2019年收回了满具公司13%的股权,并将此股权转让给了金和成,至此,金和成公司成为了裕顺公司的合法股东。此后,蔡昌明一直致力于土地权益的实现和推动,但由于坂田集团受外人误导,拖延履行该项目的转地落地工作近三年,在这三年中裕顺公司通过诉讼明确了自身的权益,诉讼后坂田集团也在积极履行转地落地义务。
依常理,金和成公司做为裕顺公司股东,应按协议约定和蔡一起共同努力争取公司权益的达成,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作为裕顺公司股东之一的金和成不但在三年间在此事宜的推动上未做任何努力,反而于2022年,一纸诉状以“土地权益未能实现”为由将蔡昌明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之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要蔡昌明退还2.158亿并支付利息。
梳理事件脉络,笔者认为,金和成已是裕顺的股东,裕顺的利益得失金和成理应与蔡共同承担,无论从哪个角度也断没有半路撤出、让蔡承担其13%股权投资风险的道理,因为当时金和成收购13%股权是投资入股的行为,打个通俗的比喻,你去买彩票,不能因为没中奖就要求彩票中心退款。金和成此举实属无厘头,不但毫无契约精神,更像小孩子过家家一样滑稽。自金和成和蔡签定协议的那一刻开始,他和蔡的关系便属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深圳中院和福田区法院三任法官的判决之下,被完全颠覆了,当金和成恶人先告状,混淆黑白,偷换概念,将当时的股权投资行为说成“"合同目的是取得土地权益,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蔡退还其承诺任何情况下都不退的2.158亿13%股权投资款,这样的诉请福田区法院竟然能立案,还能支持金和成这一诉求!
蔡昌明,在所有人的意想不到中败诉了:
”此案件在福田法院一审法官彭欣、深圳中院二审法官陈朝毅、重审福田法官张威运作下,最终判决蔡昌明”退还金和成2.158亿股权转让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就蔡昌明给出的《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书和金和成的起诉书等相关资料内容,业内法律人士指出,深圳中院和福田法院三位法官在此案的审理判决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涉嫌枉法裁判。其具体核心问题如下:
二. 法官枉法裁判的四大核心问题
篡改合同性质,虚构“土地交易”目的
蔡已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将满具13%股权收回给金和成公司的全部义务,至于蔡的87%股权根据约定,是要双方共同努力推动公司项目,且根据公司土地权益实现与否来决定是否交易。此事件中协议明确约定2.158亿元为“股权转让款”,其合同性质是明显的股权转让,然而,三位法官却罔顾事实,故意将合同目的扭曲为“取得土地权益”,将股权转让关系篡改为土地交易关系。
故,这个判决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效力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法官无权擅自变更合同性质,而且在事实上,地块开发与该案《股权转让协议》无关,且裕顺公司的土地权益正在逐步推动中。
无视“不可退还”条款,违背契约精神
协议明确约定2.158亿元仅在“未收回13%股权”时需退还,而蔡昌明已100%履约,对方已取得股东身份及公司收益分配权,无权以双方共同努力包括以诉讼方式争取的公司权益尚未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13%股权转让款,而三位法官却以“土地权益难以实现”为由支持解除和退款,并超出金和成公司诉请的法律依据,另行以所谓的商事交易公平原则判决解除和退还。难道三位法官不知道该土地权益属于公司,股东无权直接交易,那么公司的土地权益是怎么变成《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
程序违法,擅自变更诉请依据
金和成公司基于“取得土地权益”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以及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提起诉请,但三位法官不按协议约定查明该案合同目的,反而主动将股权转让关系篡改为“土地交易纠纷”,且未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严重违反裁判文书说理义务。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官变必须阐明证据采纳及法律适用逻辑,三位法官此举属故意曲解事实、隐匿该案合同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可能构成《刑法》第399条“枉法裁判罪”。
选择性采信证据,掩盖关键事实
三位法官在判决中声称该所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蔡昌明在庭审时表述,即便法院错误认定合同目的,他已提交关于土地权益正在推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政府函件、会议记录),但这些证据被法官无视,故,其声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论实属虚构,其行为符合“故意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条件。
三、司法公正不容亵渎
四条控拆,有理有据,法理分明,仔细分析蔡昌明的举证和诉求,我们看到的是公民内心深处对法理和公义的渴望和期待,让我们不解地是,这样一个简单且是非分明的案件,作为公平正义执杖者的人民法院在被告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是如何立的案?而且一审、二审、重审法院都直接认定“取得土地权益”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甚至重审法官张威为了让金和成胜诉,任由金和成歪曲合同目的,主动为金和成更改诉请的法律依据,以所谓的商事交易公平原则判决解除和退还!难道蔡的87%股权被金和成公司控制5年多无法与任何第三人交易,及市场的下滑导致蔡87%股权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一审.二审.重审法官的眼中,这个《股权转让协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然为什么对协议中约定的“除蔡不能收回13%股权外,任何情况都不得退款”这一约定全部选择性失明? 是法官认知有限?还是另有隐情?我们不得而知。
目前,此案的枉断已使蔡昌明举步维艰,2.158亿元债务导致资产冻结,企业濒临破产,而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此事件得不到纠正,若司法纵容“契约可随意推翻”,民营企业将人人自危,营商环境将遭重创,基于此,我们提出以下诉求,以期捍卫司法公正:
诉求一: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启动审查,纠正错误判决;
诉求二:纪检监察部门彻查三位法官涉嫌枉法裁判行为;
诉求三: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民营企业司法困境,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
法治是营商环境的基石,更是企业家的最后希望。作为人民法官,应正确运用法律条款,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为了某些少数人的利益曲解和歪曲法律,让法律成为某些人谋求不当利益的手段和方法。如果司法不公得不到扭转和更正,群众利益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今日蔡昌明实名发声,不仅为个人清白,更为千千万万民营企业家的公平正义!望社会各界援手,共同守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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