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采用集团本级口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经营保险业务的,采用集团合并口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情形除外。
三、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创业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占该基金实缴规模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四、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其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与其他保险产品普通账户合并计算投资比例,不再单独计算投资比例。
五、原比例监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