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保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风险评估、攻防演练竞赛、安全建设整改、安全保护平台建设、密码保障系统建设、运维、教育培训等经费投入。新建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预算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
第三十一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指标,组织开展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将考核与绩效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或者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按《网络安全法》《密码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凡是让转款的,一律视为诈骗,立即断绝联系。
声明:
(1)、以上信息来自其他网站,未经核实,仅供参考。市场有风险,相关信息读者可从官方等渠道多了解核实,读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2)、转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网络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发现信息存在相关问题可及时投诉。